(國能新能[2015]426號 自2015年11月25日期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電工程建設管理,規范驗收工作,保障水電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核準(審批)水電站項目。其他水電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水電工程驗收包括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階段驗收分為工程截流驗收、蓄水驗收和水輪發電機組啟動驗收。截流驗收和蓄水驗收前應進行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專項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在樞紐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消防、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工程決算和工程檔案專項驗收的基礎上進行。
第四條 水電工程在截流、蓄水、機組啟動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須進行驗收。
第五條 水電工程驗收工作,應當做到科學、客觀、公正、規范。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水電工程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電工程驗收的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缡。ㄗ灾螀^、直轄市)水電工程驗收工作由項目所涉及?。ㄗ灾螀^、直轄市)的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共同負責。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負責和參與本行政區域內水電工程驗收的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七條 工程蓄水驗收、樞紐工程專項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由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并委托有資質單位作為驗收主持單位,組織驗收委員會進行。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也可直接作為驗收主持單位組織驗收。
工程截流驗收由項目法人會同工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共同組織驗收委員會進行;水輪發電機組啟動驗收由項目法人會同電網經營管理單位共同組織驗收委員會進行,具體要求按相關規定執行。
建設征地移民安置、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消防、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工程決算和工程檔案專項驗收按相關法規和規定辦理。
第八條 水電工程驗收的主要依據是:
?。ㄒ唬﹪矣嘘P法律、法規及行業有關規定;
?。ǘ﹪壹靶袠I相關規程規范與技術標準;
?。ㄈ╉椖繉徟?、核準、備案文件;
?。ㄋ模┙浥鷾实目尚行匝芯吭O計、施工圖設計、設計變更及概算調整等文件;
?。ㄎ澹┕こ探ㄔO的有關招標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確采用的質量標準和技術文件等。
第九條 項目法人應組織協調設計、施工、監理、監測、設備制造安裝、運行、安全鑒定、質量監督等單位提交驗收所需的資料,協助驗收委員會開展工作。
以上單位對各自在工程驗收中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工程蓄水驗收
第十條 項目法人應根據工程進度安排,在計劃下閘蓄水前6個月,向工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報送工程蓄水驗收申請,并抄送驗收主持單位。
第十一條 工程蓄水驗收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椖炕厩闆r。包括工程開發任務、建設規模、建設方案、投資規模、主要投資方、項目審批(核準)情況等;
?。ǘ╉椖窟M展情況。包括工程進度、形象面貌、投資完成情況及其安全度汛措施等;
?。ㄈ┬钏炇沼媱澃才?;
?。ㄋ模┙ㄔO征地移民安置實施情況;
?。ㄎ澹┕こ绦钏踩b定單位建議。
第十二條 驗收主持單位收到工程蓄水驗收申請材料后,應會同工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并邀請相關部門、項目法人所屬計劃單列企業集團(或中央管理企業)、有關單位和專家共同組成驗收委員會進行驗收。必要時可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檢查和技術預驗收。
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驗收主持單位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三條 通過水電工程蓄水驗收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ㄒ唬┕こ绦蜗竺婷矟M足水庫蓄水要求,擋水、引水、泄水建筑物滿足防洪度汛和工程安全要求;
?。ǘ┙鼔螀^影響工程安全運行滑坡體、危巖體、崩塌堆積體等地質災害已按設計要求進行處理;
?。ㄈ┡c蓄水有關的建筑物的內外部監測儀器、設備已按設計要求埋設和調試,并已測得初始值。需進行水庫地震監測的工程,其水庫地震監測系統已投入運行,并取得本底值;
?。ㄋ模┮丫幹葡麻l蓄水施工組織設計,制定水庫調度和度汛規劃,以及蓄水期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ㄎ澹┌踩b定單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報告,并有可以下閘蓄水的明確結論;
?。┙ㄔO征地移民安置已通過專項驗收,并有不影響工程蓄水的明確結論。
第十四條 驗收委員會完成蓄水驗收工作后,應出具工程蓄水驗收鑒定書。驗收主持單位應在下閘蓄水前將驗收鑒定書報送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認為不具備下閘蓄水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驗收主持單位和項目法人。
驗收主持單位應在下閘蓄水1個月后、3個月內,將下閘蓄水及蓄水后的有關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水電工程分期蓄水的,可以分期進行驗收。
第三章 樞紐工程專項驗收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應根據工程進度安排,在樞紐工程專項驗收計劃前3個月,向工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報送樞紐工程專項驗收申請,并抄送驗收主持單位。
第十七條 驗收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椖炕厩闆r;
?。ǘ╉椖拷ㄔO情況。包括工程進度、工程面貌、投資完成情況等;
?。ㄈ┕こ踢\行情況。包括工程蓄水、水輪發電機組和各單項工程運行情況、工程運行效益情況等;
?。ㄋ模屑~工程專項驗收計劃安排。
第十八條 驗收主持單位收到樞紐工程專項驗收申請材料后,應會同工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并邀請相關部門、項目法人所屬計劃單列企業集團(或中央管理企業)、有關單位和專家共同組成驗收委員會進行驗收。必要時可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檢查和技術預驗收。
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驗收主持單位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九條 通過水電工程樞紐工程專項驗收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ㄒ唬屑~工程已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全部建成,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已完成變更手續;
?。ǘ┦┕挝辉谫|量保證期內已及時完成剩余尾工和質量缺陷處理工作;
?。ㄈ┕こ踢\行已經過至少一個洪水期的考驗,多年調節水庫需經過至少兩個洪水期考驗,最高庫水位已經達到或基本達到正常蓄水位,全部機組均能按額定出力正常運行,每臺機組至少正常運行2000小時(含電網調度安排的備用時間),各單項工程運行正常;
?。ㄋ模┕こ贪踩b定單位已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鑒定報告,并有可以安全運行的結論意見。
第二十條 驗收委員會完成樞紐工程專項驗收工作后,應出具樞紐工程專項驗收鑒定書。驗收主持單位應及時將驗收鑒定書報送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水電工程分期建設的,可根據工程建設進度分期或一次性進行驗收。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在工程基本完工或全部機組投產發電后的一年內,開展竣工驗收相關工作,單獨或與樞紐工程專項一并向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報送開展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申請,并抄送驗收主持單位。
第二十三條 驗收申請報告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工程建設運行情況、專項驗收計劃及竣工驗收總體安排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驗收主持單位收到竣工驗收申請材料后,應會同工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并邀請相關部門、項目法人所屬計劃單列企業集團(或中央管理企業)、有關單位和專家共同組成驗收委員會進行驗收。必要時可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檢查和技術預驗收。
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驗收主持單位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第二十五條 樞紐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消防、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工程決算和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完成后,項目法人應對驗收工作進行總結,向驗收委員會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總結報告。
工程竣工驗收總結報告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各專項驗收鑒定書的主要結論以及所提主要問題和建議的處理情況,遺留單項工程的竣工驗收計劃安排等。
第二十六條 水電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條件:
?。ㄒ唬┮寻匆幎ㄍ瓿筛鲗m椏⒐を炇盏娜抗ぷ?;
?。ǘ└鲗m楎炇找庖娋忻鞔_的可以通過工程竣工驗收的結論;
?。ㄈ┮淹咨铺幚砜⒐を炇罩械倪z留問題和完成尾工;
?。ㄋ模┓掀渌嘘P規定。
第二十七條 驗收委員會完成竣工驗收工作后,應出具竣工驗收鑒定書。驗收主持單位應及時將工程竣工驗收總結報告、驗收鑒定書及相關資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在收到工程竣工驗收總結報告和驗收鑒定書后,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水電工程頒發竣工驗收證書(批復)。
第二十九條 水電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后,項目法人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檔案、固定資產移交等相關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驗收結論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驗收委員會成員同意,驗收委員會成員應當在驗收鑒定書上簽字。驗收委員會成員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將保留意見在驗收鑒定書上明確記載并簽字。
第三十一條 驗收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協調、裁決,并將驗收委員會成員提出的涉及重大問題的保留意見列入備忘錄,作為驗收鑒定書的附件。主任委員裁決意見有半數以上委員反對或難以裁決的重大問題,應由驗收委員會報請驗收主持單位決定,重大事項應及時報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水電工程驗收管理的其他有關要求按《水電工程驗收規程》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印發實施的《水電工程驗收管理辦法》(國能新能[2011]2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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